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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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局 行政权力清单
行政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项目编码
0902016
项目名称
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的处罚
实施主体
财政局
承办机构
市财政局会计科、财政监督局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4号1999年10月31日公布,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五条 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实施对象
违法行为人
办理时限
收费依据和标准
不收费
备注
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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