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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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09020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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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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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财政局 |
承办机构 |
市财政局会计科、财政监督局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4号1999年10月31日公布,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五条 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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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违法行为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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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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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和标准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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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