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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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09020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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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违反国家有关投资建设项目规定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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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财政局 |
承办机构 |
市财政局 |
实施依据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427号 2004年11月5日公布,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第九条 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投资建设项目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被截留、挪用、骗取的国家建设资金,没收违法所得,核减或者停止拨付工程投资。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公务员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截留、挪用国家建设资金;(二)以虚报、冒领、关联交易等手段骗取国家建设资金;(三)违反规定超概算投资;(四)虚列投资完成额;(五)其他违反国家投资建设项目有关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处理、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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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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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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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和标准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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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