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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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09020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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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对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违规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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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财政局 |
承办机构 |
市财政局 |
实施依据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7号 2004年11月5日公布,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第十二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被挪用、骗取的有关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二)滞留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三)截留、挪用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四)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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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全市行政事业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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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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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和标准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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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