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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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09020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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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违规使用、骗取财政资金以及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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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财政局 |
承办机构 |
市财政局所有业务科室 |
实施依据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427号 2004年11月5日公布,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第十四条 企业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定使用、骗取的有关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有关资金1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二)挪用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三)从无偿使用的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中非法获益;(四)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行为。属于政府采购方面的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有财政违法行为的,依照本条例有关国家机关的规定执行;但其在经营活动中的财政违法行为,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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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企业和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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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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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和标准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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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