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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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局 行政权力清单
行政权力类别
行政许可
项目编码
11131000762099414E-XK-002-0000
项目名称
权限内外商投资企业(含非独立法人分支机构)设立及变更的审批
实施主体
商务局
承办机构
外国投资管理科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1979年7月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令第七号,2001年3月15日予以修改)第三条:合营各方签订的合营协议、合同、章程,应报国家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以下称审查批准机关)审查批准。审查批准机关应在三个月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合营企业经批准后,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主管部门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开始营业。</br>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1983年9月20日国务院发布,2014年2月19日国务院令第648号予以修订)第六条:在中国境内设立合营企业,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审查批准......凡具备下列条件的,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br>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1988年4月13日主席令第四号,2000年10月31日予以修改)第五条:申请设立合作企业应当将中外合作签订的协议、合同、章程等文件报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和地方政府审查批准。</br>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1995年9月4日经国务院批准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发布,2014年2月19日国务院令第648号予以修订)第六条:设立合作企业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或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审查批准。</br>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1986年4月12日主席令第三十九号,2000年10月31日予以修改)第六条: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由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关审查批准。</br>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1990年12月12日经国务院批准对外经济贸易部发布,2014年2月19日国务院令第648号予以修订)第七条: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属于下列情形的,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发给批准证书......。</br> 《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1994年3月5日主席令第20号)第八条:设立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应当向国务院规定的部门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地方人民政府提出申请。</br> 《国务院关于鼓励华侨和香港澳门同胞投资的规定》(1990年8月19日国务院令第64号)第十九条:华侨、港澳同胞投资企业的审批,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办理。各级对外经济贸易部门或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审批机构应当在收到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四十五天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

实施对象
企业
办理时限
3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和标准
不收费
备注
商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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