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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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局 行政权力清单
行政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项目编码
0902024
项目名称
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处罚
实施主体
财政局
承办机构
市财政局所有业务科室
实施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7号 2004年11月5日公布,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第十七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私存私放的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实施对象
单位和个人
办理时限
收费依据和标准
不收费
备注
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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