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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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09020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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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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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财政局 |
承办机构 |
市财政局所有业务科室 |
实施依据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7号 2004年11月5日公布,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第十七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私存私放的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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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单位和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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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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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和标准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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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