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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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局 行政权力清单
行政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项目编码
0902025
项目名称
随意改变会计要素、财务会计报告,未按规定结账清查资产、核实债务的,拒绝监督检查,或者不如实提供情况的处罚
实施主体
财政局
承办机构
企业科、会计科
实施依据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287号 2000年6月21日公布,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企业可以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一)随意改变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标准的;(二)随意改变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的;(三)提前或者延迟结账日结账的;(四)在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前,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全面清查资产、核实债务的;(五)拒绝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财务会计报告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的。 会计人员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实施对象
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办理时限
收费依据和标准
不收费
备注
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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