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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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09020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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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随意改变会计要素、财务会计报告,未按规定结账清查资产、核实债务的,拒绝监督检查,或者不如实提供情况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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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财政局 |
承办机构 |
企业科、会计科 |
实施依据 |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287号 2000年6月21日公布,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企业可以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一)随意改变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标准的;(二)随意改变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的;(三)提前或者延迟结账日结账的;(四)在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前,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全面清查资产、核实债务的;(五)拒绝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财务会计报告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的。 会计人员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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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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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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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和标准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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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