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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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09020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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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编制、对外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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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财政局 |
承办机构 |
企业科、会计科 |
实施依据 |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287号 2000年6月21日公布,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条 企业编制、对外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对企业可以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情节严重的,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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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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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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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和标准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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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