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类别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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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11131000731410302G-XK-002-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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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临时性建筑物搭建、堆放物料、占道施工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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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综合执法局 |
承办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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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2年6月28日国务院令第101号,2011年1月1日予以修改)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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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单位、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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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7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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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和标准 |
《河北省建设委员会、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转发<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冀建城[1993]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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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