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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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33020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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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对企业未执行已经备案的企业产品标准和已经明示采用的推荐性标准,或者企业无标准生产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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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质监局 |
承办机构 |
标准化科、产品质量监督稽查科 |
实施依据 |
《河北省标准化监督管理条例》(1998年9月4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5号公告公布)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该批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三十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者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其中涉及人身财产安全无标准生产的,可处以该批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者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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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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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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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和标准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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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