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技术监督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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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监局 行政权力清单
行政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项目编码
3302007
项目名称
对企业未在产品或者产品的说明书、包装物上标注所执行的标准编号,或者经销单位或者个人销售未注明所执行的产品标准编号,标签、标志等标识的标注和使用说明的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实施主体
质监局
承办机构
标准化科、产品质量监督稽查科
实施依据

《河北省标准化监督管理条例》(1998年9月4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5号公告公布)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九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今停止生产、销售,对产品未售出的,处以违法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十至百分之十五的罚款;对产品已售出的,处以违法所得百分之十五至百分之二十的罚款。

实施对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时限
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
收费依据和标准
不收费
备注
质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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