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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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33020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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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对在购销活动中,以单方质量检验结果为结算依据,有关方面进行质量检验时,不符合有关标准或者标样的规定,提等提级、压等压级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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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质监局 |
承办机构 |
标准化科、产品质量监督稽查科 |
实施依据 |
《河北省标准化监督管理条例》(1998年9月4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5号公告公布)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处以该批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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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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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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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和标准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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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