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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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33020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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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对使用采标标志的产品,其质量达不到所采用的标准及未办理复审手续继续使用采标标志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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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质监局 |
承办机构 |
标准化科、产品质量监督稽查科 |
实施依据 |
《河北省标准化监督管理条例》(1998年9月4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5号公告公布) 第三十三条 使用采标标志的产品,其质量达不到所采用的标准及未办理复审手续继续使用采标标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采标标志,吊销采标标志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该批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者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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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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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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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和标准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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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