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技术监督局
您所在的位置:首 页 > 质监局
质监局 行政权力清单
行政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项目编码
3302010
项目名称
对伪造、冒用采标标志的处罚
实施主体
质监局
承办机构
标准化科、产品质量监督稽查科
实施依据

《河北省标准化监督管理条例》(1998年9月4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5号公告公布)

第三十四条 伪造、冒用采标标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产品未售出的,处以违法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十五至百分之二十的罚款;对产品已售出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销售许可证。

实施对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时限
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
收费依据和标准
不收费
备注
质监局
廊坊市政府部门行政权力汇总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