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技术监督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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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监局 行政权力清单
行政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项目编码
3302017
项目名称
对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的处罚
实施主体
质监局
承办机构
计量科、产品质量监督稽查科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国和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年1月19日国务院批准 1987年2月1日国家计量局发布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四十条 违反本细则第二条规定,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责令其改正;属出版物的,责令其停止销售,可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2.《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1990年8月25日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14号公布)

第六条 违反计量法律、法规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的,按以下规定处罚:(一)非出版物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责令其改正。(二)出版物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责令其停止销售,可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3.《河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2000年3月30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6号公布)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条规定,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责令限期改正;属经营性行为的,责令停止并可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实施对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时限
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
收费依据和标准
不收费
备注
质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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