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技术监督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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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监局 行政权力清单
行政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项目编码
3302018
项目名称
对制造、销售和进口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的处罚
实施主体
质监局
承办机构
计量科、产品质量监督稽查科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国和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年1月19日国务院批准 1987年2月1日国家计量局发布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四十一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四条规定,制造、销售和进口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的,责令其停止制造、销售和进口,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相当其违法所得10%至50%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1989年11月4日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3号公布)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进口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或国务院禁止使用的其他计量器具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实施对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时限
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
收费依据和标准
不收费
备注
质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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