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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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33020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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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对未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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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质监局 |
承办机构 |
认证认可监督管理科、产品质量监督稽查科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国和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年1月19日国务院批准 1987年2月1日国家计量局发布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五十条 未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责令其停止检验,可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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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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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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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和标准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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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