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技术监督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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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监局 行政权力清单
行政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项目编码
3302023
项目名称
对未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处罚
实施主体
质监局
承办机构
认证认可监督管理科、产品质量监督稽查科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国和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年1月19日国务院批准 1987年2月1日国家计量局发布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五十条 未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责令其停止检验,可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实施对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时限
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
收费依据和标准
不收费
备注
质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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