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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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33020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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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对伪造、冒用、转让、出租和出借《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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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质监局 |
承办机构 |
计量科、产品质量监督稽查科 |
实施依据 |
《河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2000年3月30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6号公布) 第四十条第(一)项 违反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封存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违反第二款规定的,没收证件和违法所得,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于转让方、出租方、出借方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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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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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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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和标准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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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