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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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33020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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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对制造计量器具的未在说明书、产品铭牌、外包装上标注许可证标志、编号和厂名、厂址,修理计量器具的未在修理合格证上标注修理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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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质监局 |
承办机构 |
计量科、产品质量监督稽查科 |
实施依据 |
《河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2000年3月30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6号公布) 第四十条第(二)项 违反第十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百分之十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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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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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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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和标准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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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