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技术监督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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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监局 行政权力清单
行政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项目编码
3302027
项目名称
对降低制造计量器具原批准型式的计量性能,利用他人的计量器具申请定型鉴定或样机试验;用于贸易结算的电话计费器等计量器具安装使用前,未经首次强制检定的处罚
实施主体
质监局
承办机构
计量科、产品质量监督稽查科
实施依据

《河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2000年3月30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6号公布)

第四十条第(三)项 违反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规定的,责令停止制造、停止安装、改装业务、停止安装使用,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二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其中利用他人计量器具申请定型鉴定或者样机试验的,没收样机,吊销许可证。

实施对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时限
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
收费依据和标准
不收费
备注
质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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