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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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33020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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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对降低制造计量器具原批准型式的计量性能,利用他人的计量器具申请定型鉴定或样机试验;用于贸易结算的电话计费器等计量器具安装使用前,未经首次强制检定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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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质监局 |
承办机构 |
计量科、产品质量监督稽查科 |
实施依据 |
《河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2000年3月30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6号公布) 第四十条第(三)项 违反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规定的,责令停止制造、停止安装、改装业务、停止安装使用,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二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其中利用他人计量器具申请定型鉴定或者样机试验的,没收样机,吊销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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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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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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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和标准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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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