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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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33020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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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对违规销售无《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标志编号和出厂合格证,伪造、冒用《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标志编号和厂名、厂址,以假充真、以旧充新、以残次零配件组装和改装,国家和本省明令禁止使用的计量器具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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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质监局 |
承办机构 |
计量科、产品质量监督稽查科 |
实施依据 |
《河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2000年3月30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6号公布实施) 第四十条第(四)项 违反第十三条规定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计量器具和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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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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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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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和标准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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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