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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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33020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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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对使用计量器具有伪造或者破坏计量检定标记、封缄,使用国家和本省明令禁止使用或者失去应有准确度的计量器具,随意改装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等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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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质监局 |
承办机构 |
计量科、产品质量监督稽查科 |
实施依据 |
《河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2000年3月30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6号公布) 第四十条第(五)项 违反第十四条规定的,责令停止使用,没收计量器具和违法所得,可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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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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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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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和标准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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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