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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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33020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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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对用于贸易结算等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未经指定计量检定机构进行周期检定;操作人员未按省计量行政主管部门规定持证上岗;使用非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未定期检定或校准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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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质监局 |
承办机构 |
计量科、产品质量监督稽查科 |
实施依据 |
《河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2000年3月30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6号公布) 第四十条第(七)项 违反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可并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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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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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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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和标准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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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