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
项目编码 |
3302033 |
||
项目名称 |
对供水、供电、供气和供热的经营者,未按照用户、消费者使用的计量器具显示的量值进行结算;经营者在农副产品收购和农业生产资料销售过程中,未正确使用计量器具进行交易和评定等级;大宗物料交易未按照国家或者省规定的计量方法进行计量和结算;经营者销售商品量的实际值与结算值不一致等的处罚 |
||
实施主体 |
质监局 |
承办机构 |
计量科、产品质量监督稽查科 |
实施依据 |
《河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2000年3月30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6号公布) 第四十二条第(二)项 违反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
||
实施对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
办理时限 |
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 |
||
收费依据和标准 |
不收费 |
||
备注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