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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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09020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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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金融企业不按照规定建立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提供财务信息,拒绝、阻扰依法实施财务监督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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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财政局 |
承办机构 |
市财政局金融科 |
实施依据 |
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金融企业财务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 财金〔2010〕56号)第三十三条 地方金融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方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对金融企业及其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警告:(一)不按照规定建立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的;(二)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明显与国家法律、法规和统一的财务管理规章制度相抵触,且不按财政部门要求修改的;(三)不按照规定提供财务信息的;(四)拒绝、阻扰依法实施财务监督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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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金融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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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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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和标准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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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