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05年5月30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公布)
第十八条 生产、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经检验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可处检验批货值金额3倍以下,最高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