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技术监督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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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监局 行政权力清单
行政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项目编码
3302046
项目名称
对眼镜制配者配备的计量器具无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标志、编号、产品合格证,使用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登记造册、报当地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等行为的处罚
实施主体
质监局
承办机构
计量科、产品质量监督稽查科
实施依据

《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03年10月15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54号公布)

第九条 眼镜制配者违反本办法第四条有关规定,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罚:(一)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三)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二)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使用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登记造册,报当地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的,责令改正;使用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超过检定周期继续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使用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2000 元以下罚款;使用属于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定期检定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三)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六)项规定,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责令改正;使用国务院规定废除的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和国务院禁止使用的其他计量器具的,责令停止使用,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

实施对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时限
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
收费依据和标准
不收费
备注
质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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