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1990年8月25日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14号公布)
第八条 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经检查达不到原考核条件的,责令其停止使用,限期整改;经整改仍达不到原考核条件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