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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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33020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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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对未标注或者未按规定标注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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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质监局 |
承办机构 |
计量科、产品质量监督稽查科 |
实施依据 |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监督管理办法》(2007年12月29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04号公布)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标注或者未按规定标注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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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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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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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和标准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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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