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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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09020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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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对监督对象拒绝、阻挠、拖延财政部门依法实施监督,不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对监督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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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财政局 |
承办机构 |
市财政局 |
实施依据 |
《财政部门监督办法》(财政部令 第69号 2012年2月23日公布,自2012年5月1日)第二十五条 监督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建议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一)拒绝、阻挠、拖延财政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的; (二)不如实提供有关资料的; (三)对监督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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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全市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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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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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和标准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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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