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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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33020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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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对伪造、冒用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书及其标志和编号的处罚;对取得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的单位或个人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其证书及其标志和编号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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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质监局 |
承办机构 |
计量科、产品质量监督稽查科 |
实施依据 |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监督管理办法》(2007年12月29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04号公布)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构成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未构成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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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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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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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和标准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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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