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监督管理办法》(2007年12月29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04号公布)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销售未取得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的产品的,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