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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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330206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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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对生产、进口、销售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用能产品、设备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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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质监局 |
承办机构 |
计量科、产品质量监督稽查科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07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主席令第七十七号公布) 第七十条 生产、进口、销售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用能产品、设备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停止生产、进口、销售,没收违法生产、进口、销售的用能产品、设备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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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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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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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和标准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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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