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07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主席令第七十七号公布)
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标注能源效率标识而未标注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