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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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330206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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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对未办理能源效率标识备案,或者使用的能源效率标识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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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质监局 |
承办机构 |
计量科、产品质量监督稽查科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07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主席令第七十七号公布) 第七十三条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未办理能源效率标识备案,或者使用的能源效率标识不符合规定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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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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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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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和标准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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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