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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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330206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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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对伪造、冒用能源效率标识或者利用能源效率标识进行虚假宣传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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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质监局 |
承办机构 |
计量科、产品质量监督稽查科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07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主席令第七十七号公布) 第七十三条第三款 伪造、冒用能源效率标识或者利用能源效率标识进行虚假宣传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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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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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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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和标准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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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