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07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主席令第七十七号公布)
第七十四条 用能单位未按照规定配备、使用能源计量器具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