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技术监督局
您所在的位置:首 页 > 质监局
质监局 行政权力清单
行政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项目编码
3302067
项目名称
对未取得检验资格许可证书擅自开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处罚;对超出批准的检验范围开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处罚
实施主体
质监局
承办机构
认证认可监督管理科、产品质量监督稽查科
实施依据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管理办法》(2009年10月13日国家质检总局第121号令公布)

第三十一条 未取得检验资格许可证书擅自开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由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安检机构超出批准的检验范围开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由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撤销安检机构检验资格。

实施对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时限
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
收费依据和标准
不收费
备注
质监局
廊坊市政府部门行政权力汇总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