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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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330206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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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对未取得检验资格许可证书擅自开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处罚;对超出批准的检验范围开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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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质监局 |
承办机构 |
认证认可监督管理科、产品质量监督稽查科 |
实施依据 |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管理办法》(2009年10月13日国家质检总局第121号令公布) 第三十一条 未取得检验资格许可证书擅自开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由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安检机构超出批准的检验范围开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由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撤销安检机构检验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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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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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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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和标准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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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