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技术监督局
您所在的位置:首 页 > 质监局
质监局 行政权力清单
行政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项目编码
3302068
项目名称
对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检验资格证书的处罚;对未按照规定参加检验能力比对试验的处罚;对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检验结果和有关技术资料进行保存,逾期未改的处罚;对未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批准,擅自迁址、改建或增加检测线开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处罚; 对拒不接受监督检查和管理的处罚
实施主体
质监局
承办机构
认证认可监督管理科、产品质量监督稽查科
实施依据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管理办法》(2009年10月13日国家质检总局第121号令公布)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未构成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撤销安检机构检验资格:(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检验资格证书的;(二)未按照规定参加检验能力比对试验的;(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检验结果和有关技术资料进行保存,逾期未改的;(四)未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批准,擅自迁址、改建或增加检测线开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五)拒不接受监督检查和管理的。

实施对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时限
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
收费依据和标准
不收费
备注
质监局
廊坊市政府部门行政权力汇总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