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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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330206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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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对安检机构使用未经考核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从事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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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质监局 |
承办机构 |
认证认可监督管理科、产品质量监督稽查科 |
实施依据 |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管理办法》(2009年10月13日国家质检总局第121号令公布) 第三十三条 安检机构使用未经考核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从事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予以警告,并处安检机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撤销安检机构检验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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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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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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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和标准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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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