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
项目编码 |
3302070 |
||
项目名称 |
对未按照规定提交年度工作报告或检验信息的处罚; 对要求机动车到指定的场所进行维修、保养的处罚;对推诿或拒绝处理用户的投诉或异议的处罚 |
||
实施主体 |
质监局 |
承办机构 |
认证认可监督管理科、产品质量监督稽查科 |
实施依据 |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管理办法》(2009年10月13日国家质检总局第121号令公布)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照规定提交年度工作报告或检验信息的;(二)要求机动车到指定的场所进行维修、保养的;(三)推诿或拒绝处理用户的投诉或异议的。 |
||
实施对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
办理时限 |
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 |
||
收费依据和标准 |
不收费 |
||
备注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