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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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330207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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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对安检机构停止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3个月以上,未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的,或未上交检验资格证书、检验专用印章的,或停止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未向社会公告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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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质监局 |
承办机构 |
认证认可监督管理科、产品质量监督稽查科 |
实施依据 |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管理办法》(2009年10月13日国家质检总局第121号令公布) 第三十五条 安检机构停止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3个月以上,未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的,或未上交检验资格证书、检验专用印章的,或停止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未向社会公告的,由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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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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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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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和标准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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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