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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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330208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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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对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出租、出借或者转让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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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质监局 |
承办机构 |
产品质量监督稽查科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2005年7月9日国务院令第440号公布) 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出租、出借或者转让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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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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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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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和标准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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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