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2005年7月9日国务院令第440号公布)
第五十二条 企业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生产许可证的,由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作出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