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技术监督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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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监局 行政权力清单
行政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项目编码
3302093
项目名称
对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定期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提交报告的处罚
实施主体
质监局
承办机构
产品质量监督稽查科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2005年7月9日国务院令第440号公布)

第五十三条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定期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提交报告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实施对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时限
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
收费依据和标准
不收费
备注
质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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