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技术监督局
您所在的位置:首 页 > 质监局
质监局 行政权力清单
行政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项目编码
3302094
项目名称
对承担发证产品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伪造检验结论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处罚
实施主体
质监局
承办机构
产品质量监督稽查科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2005年7月9日国务院令第440号公布)

第五十六条 承担发证产品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伪造检验结论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由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验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实施对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时限
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
收费依据和标准
不收费
备注
质监局
廊坊市政府部门行政权力汇总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