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
项目编码 |
3302096 |
||
项目名称 |
对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变更申请的处罚 |
||
实施主体 |
质监局 |
承办机构 |
产品质量监督稽查科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14年4月21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6号公布)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变更申请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下罚款;构成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
||
实施对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
办理时限 |
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 |
||
收费依据和标准 |
不收费 |
||
备注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