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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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3302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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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对取得生产许可的企业未能持续保持取得生产许可的规定条件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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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质监局 |
承办机构 |
产品质量监督稽查科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14年4月21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6号公布)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取得生产许可的企业未能持续保持取得生产许可的规定条件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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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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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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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和标准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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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