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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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33021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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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对生产者或进口商应当标注统一的能源效率标识而未标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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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质监局 |
承办机构 |
计量科、产品质量监督稽查科 |
实施依据 |
《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2004年8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7号发布)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生产者或进口商应当标注统一的能源效率标识而未标注的,由地方节能管理部门或者地方质检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予以通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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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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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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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和标准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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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