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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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33021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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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对生产、销售利用残次零配件或者报废农业机械的发动机、方向机、变速器、车架等部件拼装的农业机械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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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质监局 |
承办机构 |
产品质量监督稽查科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9年9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63号公布) 第四十六条第一款 生产、销售利用残次零配件或者报废农业机械的发动机、方向机、变速器、车架等部件拼装的农业机械的,由县级以上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销售的农业机械,并处违法产品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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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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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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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和标准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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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无 |